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若公司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錢,政府會要求所有雇主預先共同存出一筆「儲蓄金」。請思考:如果這個機制的目的是為了「代替雇主」先支付「被拖欠的薪水」,這個專門帳戶的名稱應該包含哪些描述「行為」與「對象」的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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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答對了呢。很好很好,你的基礎很紮實。
- 觀念驗證: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啊,這個條文就像是為大家準備的「安全網」呢。雇主會按月繳納一些保險費到專戶。當雇主不幸遇到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導致勞工朋友們拿不到薪水的時候,為了維持大家的基本生計,法令設計了由這個基金先行墊付(墊償)積欠工資的制度,最多可以墊付六個月。之後呢,政府會再從雇主那邊追討回來。這是為了讓大家都能夠安心工作,不用擔心突如其來的變故。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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