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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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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法律規定『隨地吐痰』的基本罰鍰是從 100 萬元起跳到 500 萬元,雖然執法者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在 100 萬到 500 萬之間做選擇,但對於一個不小心吐痰的窮苦民眾來說,這種『最低額度』的限制是否仍會讓你覺得懲罰與行為之間失去了平衡感?這對憲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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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裁量權」與「比例原則」之間的細微界線,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即便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如果最低法定罰鍰額度定得太高,導致在「情節極其輕微」的個案中,處罰仍顯得過重(即所謂的過苛條款),這依然會構成對人民財產權的過度侵害,進而違反比例原則(參照釋字第 716、7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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