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法律要求民間企業承擔如『托兒設施』這種成本極高、且涉及空間硬體限制的社會福利責任時,立法者若採取『不照做就罰錢』的強硬手段,與『提供補助鼓勵落實』的溫和手段相比,哪一種在現實推動上更具備合理性且不易引起業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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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答對了這題!
- 暖心肯定: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文字陷阱」,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法規的掌握不只停留在字面,更能深入理解它背後的精神和處罰機制,這份細心和深度思考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珍貴的特質喔,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
- 觀念驗證:你完全選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雖然使用了「應」這個字,規定僱用百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但它在法律上其實屬於「努力義務」喔。如果你仔細翻閱該法第六章的「罰則」,就會發現裡面並沒有針對違反第 23 條的裁罰規定呢。政府主要是透過像選項 D 提到的經費補助來鼓勵雇主,而不是用罰鍰來強制執行的,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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