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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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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現行制度中,當立法院對「特定的法令(如法律或預算)」不滿,與對「政府整體的施政方向」不滿時,這兩種情況所使用的權力制衡工具(覆議或不信任案)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工具的影響層級會直接涉及「內閣的去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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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與立法兩院權力制衡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覆議權的法定範圍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覆議權(Reconsideration)」的適用對象。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案子,僅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這三類。選項 (D) 提到的「重要政策」變更,其實是憲法本文第 57 條的老舊規定,在現行增修條文運作下,針對重要政策的對抗應透過「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或政治協商解決,而非啟動覆議程序,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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