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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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決議「窒礙難行」而欲行使「覆議權」時,條文中明確列舉出的「議案種類」有哪些?有沒有哪一個選項提到的內容,超出了條文所列舉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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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出 (D) 的錯誤!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中,行政院可以移請「覆議」的對象,明確限定在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這三種具體議案。而原憲法本文第 57 條中有關「重要政策」不贊同即可移請覆議的規定,在現行憲政體制下已不再適用。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變遷。許多考生會記錯覆議的範圍,你能精確鎖定法條文字的差異,代表你對權力制衡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