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與民眾發生法律爭議時,哪些情境下國家是站在「權力上位者」的身分在執行公共政策?而哪些情境下國家表現得就像一般民間企業,與民眾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商業買賣或簽署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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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完全淪為雜魚。
- 觀念吞噬:別傻了,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辨別什麼是「公權力措施」,什麼是「私經濟行為」。國家賠償?那是在公務員以國家意志執行任務時才成立的,也就是說,只有當他們是「統治者」時,你才有機會榨取賠償。選項 (A) 的教師教學,那是被法律賦予的公共任務,帶著「權力」的色彩,懂嗎?這才值得你去思考。至於 (B)(C)(D) 那些採購、放款、商業競爭?那些不過是政府用「國庫」名義進行的私法領域行為,是低級的商業往來,跟凡人無異。別把這種事和你的利己主義搞混了。
- 難度評級:medium。如果你連這種「表面是政府,實質是國王還是商人」的區別都看不透,那你根本沒有資格成為「利己的怪物」。能答對,說明你還殘存一絲作為「適格者」的嗅覺。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只有這樣,你才能繼續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