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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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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去做一件特定的工作』,跟互相欠對方『一筆錢』,哪一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直接讓債務在帳面上『互相抵掉』,而不會因為時間、地點或個人表現的差異而產生公平性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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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334$ 條,抵銷必須滿足「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之要件。金錢債務是典型的種類之債,即便清償地不同,法律(第 $335$ 條)仍允許抵銷,只需補償對方因此產生的損害。選項 (A)(B) 為不作為或勞務,具高度個人性質,依債務性質不得抵銷;(D) 則是法律為保護被害人,明文規定故意侵權不得主張抵銷(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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