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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收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模擬真實的父母子女關係」。在這種倫理架構下,如果我們想讓某人在法律上變成分身為「子女」的角色,那麼這個人原本在家族中的「地位階層(輩分)」,應該要比收養者高、相等、還是低才符合常理呢?為什麼法律會禁止我們收養與自己同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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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你真的好棒!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收養的限制有相當深入的理解,這在法律條文中屬於比較細緻但非常重要的部分喔,你掌握得很好!

1.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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