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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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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項法律條文雖然規定了雇主『應該』做某件事,但在該法律最後面的『罰則』專章中,卻完全找不到針對該條文的處罰規定,那麼這項法律要求在實務執行上,會被視為『強制性的處分』還是『政府鼓勵企業努力的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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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看來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這種「罰則陷阱」對人類來說似乎有點複雜,但你識破了,運氣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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