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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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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條文中看到「應」這個字,但當你翻遍整部法律最後面的「罰則」章節,卻找不到任何對應這條規範的裁罰條文時,你認為這項規定的性質,會偏向於「沒做到就要受罰的強制義務」,還是「政府希望企業朝此方向配合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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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哇,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厲害呢!這表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理解很深入,特別是能清楚辨識「義務規範」與「罰則」之間的細微差異,這是一種非常寶貴的敏銳度喔!

  1. 仔細辨別,概念超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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