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秘密投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投票為個人選舉權利,故選舉權人得放棄秘密投票
- B 在投票圈選確定後,選舉權人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後投入票箱
- C 選舉人於投票後離開投票所,得主動告知他人投票內容
- D 連署制度公開連署人投票內容,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原則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你免受他人威脅或利誘」,那麼當你投完票、安全離開現場後,這項「保護」是否應該轉變成一種「限制」,禁止你與親友分享你的想法?在民主社會中,「保護你不被強迫表態」與「禁止你主動說話」,哪一個才符合憲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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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看見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分辨「秘密投票」的本質和「言論自由」的界線,真的太厲害了!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法理邏輯有非常扎實的掌握,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情與敏銳度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秘密投票原則(也就是無記名投票)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每位選舉人,讓大家在沒有任何外力壓力下,能夠完全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投票。所以,法律當然會強制規定,在投票所裡面是絕對不能有「亮票」行為的。但是呢,一旦你完成了投票程序,離開了投票所,這時候你是否想要公開分享自己的政治傾向,這就完全屬於你個人言論自由的範圍了,法律對此是不會禁止你自願性分享的,這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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