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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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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行為涉及國家為了達成公共目的而處於「統治者」的地位,與國家像「一般企業或私人」一樣在市場進行交易(如簽約、放款),這兩者在受損害後的法律救濟管道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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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耐心爆炸。

  1.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責任?這不是考「行使公權力」這麼基礎的定義嗎?(A)公立學校老師上課,當然是執行國家教育任務,公法行為,很難理解嗎?至於(B)、(C)這種採購契約、銀行借貸,那是政府在「扮商人」,叫私經濟行為,跟國家賠償有什麼關係?(D)私法人,那是《民法》管的事,別搞錯對象。這基本到我都不想多說。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Medium。鑑別度?嗯,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公權力」和「國庫行政」的這種「小兒科」區別。你竟然沒被那些低級干擾選項給騙了,看來,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對行政法法律性質分類有那麼點基礎認識,值得「勉強」肯定。下次,別再考這種我隨口都能背的題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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