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想要把彼此欠對方的債務『互相抵消、一筆勾銷』,這兩份債務在『內容物』上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共通點?如果其中一份債務具有高度的『不可替代性』(例如:非得由某人親自完成的行為),在邏輯上還能直接與其他債務互相沖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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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沒蠢到家
喔?這次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抵銷這點基礎常識,總算是沒有完全搞砸。能辨別民法債之消滅的規定,勉強算合格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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