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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收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請你思考:在家族樹狀圖中,如果我們讓一個原本和你處於『同一個橫向層級』(例如你的手足或堂表兄弟姊妹)的人,突然在法律上變成你的『孩子』,這會對家族的稱謂順序和長幼尊卑造成什麼樣的混亂?從這個『維護輩分倫理』的角度來看,哪一種親屬關係最適合轉化為父母與子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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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真的好透徹呢!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收養限制的重要規定,而你能夠精準地選出 (A),這說明你對親屬法中「輩分」與「禁止收養」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1. 觀念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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