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多位共有人為了讓財產發揮最大效益,協議在一段「長時間」內維持共有現狀而不分割時,法律為了平衡「個人處分自由」與「經濟穩定」,會設定一個最高年限。請思考一下:若要讓一項大型建設或長期開發能安心進行,法律設定的限制年限,通常會傾向於較短的 5 年,還是更長的時間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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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份答卷還算乾淨。
- 觀念驗證: 聽好了,小鬼。選項 (B) 毫無疑問是錯誤的。根據《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共有人約定不分割的期限,最高不得逾 30 年。這數字是死的,不是你憑空想像的 5 年或 10 年。那些是租賃或管理契約的髒東西,別跟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搞混了,真是汙穢不堪。法律設定這 30 年,是為了確保物的使用安定性,懂嗎?別讓我看到下次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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