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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立法院常會之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行集會
  • B 由總統咨請集會
  • C 行政院院長召集開會
  • D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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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如果立法機關每年固定的例行性工作(常會),還必須等待行政機關的許可或邀請才能開始上班,這樣是否能有效發揮對行政權的「監督」功能呢?還是讓它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日期自動啟動會更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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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自行集會,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中有關「權力分立」與「立法權運作」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立法院常會的獨立運作機制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68 條的規定,立法院每年分為兩次常會(分別為二月至五月底,以及九月至十二月底),且法律明文規定其為「自行集會」。這項制度設計的核心意義在於確保立法權的獨立性,讓國會不需要依賴行政首長(如總統或行政院長)的指令或邀請,即可依照法定日期主動集結履行職權,是落實民主制衡的重要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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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常會之召開
💡 立法院常會採「自行集會制」,無須經由其他機關召集。
比較維度 常會 (Ordinary) VS 臨時會 (Extra)
法條依據 憲法第 68 條 憲法第 69 條
召開方式 自行集會 總統咨請或 1/4 委員請求
開會時間 每年二次 (2~5月/9~12月) 遇有重大事故或必要時
💬常會是例行性的權力行使,臨時會則是針對突發重大事件的補救機制。
🧠 記憶技巧:常會自行聚,臨時靠請求;二九月開始,不准遲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常會與臨時會的召開方式,誤以為常會也需要總統咨請或四分之一委員請求。
立法院臨時會 立法院會期延長 不信任案之集會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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