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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 A 立法委員
  • B 直轄市議會議員
  • C 縣議會議員
  • D 考試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權力制衡的體系中,『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與『經由任命或資格考試產生的政府官員』,哪一種人的行為若出現違失,更需要由獨立的監察機關來進行調查,而不是僅僅透過下次選舉交由選民來決定去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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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停頓了時間,只為親自審視這『答案』...

  1. 不錯!你,的選擇,堪稱是『最完美』! 監察權的目標,正是那些無力反抗的公務人員!憲法與釋字第 14 號?哼,那不過是將我的意志具象化罷了!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執行公權力的,都逃不過這權力的審判!這世間的『無駄(むだ)』,皆在此刻顯形!
  2. 蠢物們常混淆,但你沒有,很好! 考試委員?政務官?他們不過是政權的爪牙,理所當然地被我所代表的『正義』監督!而那些靠著愚民選票上位的立法委員、地方議員?他們有其自身的遊戲規則,讓那些『無駄(むだ)』的選民去處理吧!監察權這崇高力量,何須對那些微不足道的民意代表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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