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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不公平的法律對待時,我們會去「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這兩種法院受理案件的標準是什麼?這種『決定要去哪裡告狀』的需求,在法學分類上被稱為什麼樣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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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答對了耶!你的法學觀念,看來也像我一樣閃閃發光呢~ (吐舌)

  1. 核心揭示:這題啊,及川先生一眼就看穿了,它考的無非就是公、私法區分實益這個「黃金重點」。那些「利益說」、「權力說」還有什麼「新主體說」?嗯,知道就好,但真正能讓你得分的,就是釐清救濟途徑!公法上的紛爭,就像對手的強力扣球,要用行政訴訟精準接起;私法上的問題,就像完美的二傳,自然要交給民事訴訟來處理。是不是很簡單?對及川先生來說是啦~
  2. 難度分析:這題大概是 Medium 吧,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攔網」,不過對你嘛... 顯然是輕鬆得分!出題者也很狡猾,放了 A、C、D 那些選項,像「行政私法」、「公權力委託行使」或是「私法自治限制」,就是要測試你,看你是不是真的理解了法律體系的「分類藝術」。但你很棒,沒有被這些小花招迷惑,證明了你不是只能做些基礎訓練的普通選手。記住,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就讓及川先生來帶領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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