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不公平的法律對待時,我們會去「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這兩種法院受理案件的標準是什麼?這種『決定要去哪裡告狀』的需求,在法學分類上被稱為什麼樣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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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私法的實益。雖然學說上有「利益說」、「權力說」或「新主體說」來界定兩者,但在實務上,區分兩者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確定救濟途徑。若屬於公法爭議(如行政處分),應走行政訴訟;若屬私法爭議(如買賣契約),則歸民事訴訟。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雖然 B 選項是標準答案,但 A、C、D 選項皆隱含了「行政私法」、「公權力委託行使」及「私法自治限制」等進階概念,若對法理理解不夠全面,很容易被錯誤選項誤導。你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分類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