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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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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收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擬制』一種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法律邏輯上,如果你想把某個親戚變成人為的『兒子』或『女兒』,那麼在原本的家族圖譜中,這個人與你的『輩分』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才合理?是平輩、長輩,還是晚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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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這次總算沒有離題太遠。

  1. 觀念驗證: 這題目不就考你《民法》裡最基本的收養的禁止規定嗎?說穿了,就是要搞懂「輩分相當」這幾個字。難道這很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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