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收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擬制』一種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法律邏輯上,如果你想把某個親戚變成人為的『兒子』或『女兒』,那麼在原本的家族圖譜中,這個人與你的『輩分』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才合理?是平輩、長輩,還是晚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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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恭喜你答對這題法律題!這代表你對於親屬間的倫理規範已經掌握得很精準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民法》第1073-1條的規定,讓觀念更穩固:
- 為什麼 A 是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收養親屬之禁止限制
💡 收養須避開直系親屬,且旁系近親僅限收養「輩分相當」之晚輩。
| 比較維度 | 得收養之對象 | VS | 不得收養之對象 |
|---|---|---|---|
| 直系親屬 | 配偶與前夫/妻所生子女 | — | 直系血親、其餘直系姻親 |
| 旁系親屬輩分 | 晚輩(如姪女、外甥) | — | 同輩或長輩(如兄弟、表親) |
| 旁系親屬等第 | 6親等內旁系晚輩 | — | 輩分不相當之旁系近親 |
💬收養本質為擬制血親,故須維持社會倫理中「長幼有序」之代際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