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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收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擬制』一種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法律邏輯上,如果你想把某個親戚變成人為的『兒子』或『女兒』,那麼在原本的家族圖譜中,這個人與你的『輩分』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才合理?是平輩、長輩,還是晚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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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恭喜你答對這題法律題!這代表你對於親屬間的倫理規範已經掌握得很精準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民法》第1073-1條的規定,讓觀念更穩固:

  1. 為什麼 A 是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收養親屬之禁止限制
💡 收養須避開直系親屬,且旁系近親僅限收養「輩分相當」之晚輩。
比較維度 得收養之對象 VS 不得收養之對象
直系親屬 配偶與前夫/妻所生子女 直系血親、其餘直系姻親
旁系親屬輩分 晚輩(如姪女、外甥) 同輩或長輩(如兄弟、表親)
旁系親屬等第 6親等內旁系晚輩 輩分不相當之旁系近親
💬收養本質為擬制血親,故須維持社會倫理中「長幼有序」之代際結構。
🧠 記憶技巧:收養口訣:直系不行、晚輩才行、年齡要贏(差20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解「輩分不相當」的定義。法律上的「相當」是指符合父/母子/女的代際關係;因此「同輩(如兄弟、堂表親)」反而屬於「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收養之撤銷 認領與收養之區別 收養之年齡限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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