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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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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不分割期限」的規定:法律為了兼顧「土地利用的穩定性」與「處分自由」,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當共有人進一步針對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時,法律所容許的最長不分割期限,比起一般的 5 年,究竟加碼到了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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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B為正確答案。依據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由法條明文可知,一般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但若為共有之不動產且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其約定不分割之期限是不得逾三十年。選項B稱共有不動產有管理約定時不得逾10年,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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