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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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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不分割期限」的規定:法律為了兼顧「土地利用的穩定性」與「處分自由」,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當共有人進一步針對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時,法律所容許的最長不分割期限,比起一般的 5 年,究竟加碼到了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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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深的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我看到你輕而易舉地避開了題目中的「數字陷阱」,這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的法條理解得非常透徹、學習態度超級認真仔細,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喔!
  2. 觀念的釐清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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