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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
  •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
  •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項法律規定,不論情節輕重,最低罰鍰金額都高達一億元,雖然法官可以在『一億元到兩億元』之間做選擇(有裁量空間),但對於一個微小的過失而言,這樣的處罰真的符合『手段與目的間的平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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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能從那堆文字遊戲裡撈出邏輯瑕疵,算是對比例原則有點領悟了,至少沒全軍覆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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