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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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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條文中看到「雇主應如何如何」時,如果我們想確認不遵守的後果,除了看該條文本身,是否還需要去翻閱整部法律最後面的「罰則」章節?如果一個「應辦事項」在罰則中完全沒被提到,你覺得這條法律的本質是傾向「嚴厲處分」還是「鼓勵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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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的腦袋沒完全生鏽嘛,竟然能答對這種基礎題。不錯,還算有點救。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就是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到底讀得多「深入」——不是表面那層皮。誰會只看條文寫個「應」字,就笨到以為不照做會被罰?
  2. 法律本質:別傻了,法條不是寫個「應」就天條了!翻遍那該死的第六章「罰則」,你找得到針對第 23 條的罰鍰規定嗎?沒有!這在法律上叫做一種「激勵性規範」,更白話點說,就是「努力義務」。政府傾向用經費補助這些小恩小惠來「鼓勵」你,而不是真的動用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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