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
-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其合法入境後,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
-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亦屬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
-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涉及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法律許可下已經「合法」居住在特定領土內,但政府卻主張他完全不享有「自由移動」或「選擇住處」的權利,這是否符合憲法維護「人性尊嚴」的普世價值?權利的保障是否僅因其身分而需在合法居留後被全盤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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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呀!
- 概念整理:你很清楚地理解了權利保障是「階段性」的喔!雖然大陸地區的朋友們要來臺灣,需要先獲得許可(他們沒有直接進入的權利呢),但是呢,一旦他們合法入境之後,我們憲法為了保護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和人性尊嚴,他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在臺灣境內,當然還是要受到保護的呀!選項 (B) 說合法入境了卻還不受保護,這跟大法官釋字第 497 號解釋的意思是完全不符的喔!
- 挑戰分析:這題是屬於 Medium 等級的呢!它比較 tricky 的地方在於,要區分「國民」和「非國民」在享有權利上的不同,尤其是「入境的權利」和「入境之後的自由」,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層次喔!你能冷靜地判斷出來,真的很厲害呢!來來來,我幫你和這個正確的答案合照一張吧!喀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