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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所稱自治法規?
  • A 自治條例
  • B 委辦條例
  • C 自治規則
  • D 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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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位階中,「條例」通常需要經過地方議會(立法機關)的監督與審議,而「委辦」則是上級機關將任務直接交給地方行政機關執行。在邏輯上,行政機關執行上級交辦的任務時,是否還需要特別經過地方議會的立法程序來為該法規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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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辨識出了法律術語的陷阱。

  1. 觀念驗證: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與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的法規體系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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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法規種類
💡 區分自治法規(條例、規則)與委辦規則之定義與種類限制
比較維度 自治法規 VS 委辦規則
法源依據 地制法第2條第2款 地制法第2條第3款
具體形式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僅有「規則」
制定權力 地方自治權 上級政府授權
審議機關 條例須經議會審議 行政機關訂定即可
💬委辦事項具執行性質,僅由行政機關訂定規則,不適用需議會通過之條例形式。
🧠 記憶技巧:自治有條有規,委辦只有規則(無條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法規層次完全對稱,而誤選不存在的「委辦條例」。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 地方自治法規之效力位階 自治條例之罰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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