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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立法院常會之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行集會
  • B 由總統咨請集會
  • C 行政院院長召集開會
  • D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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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憲政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一個監督機關(如立法院)的開會時間,必須交由被監督的機關(如行政院)來決定,這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弊端?為了確保立法機關能不受干擾地定期履行其監督職責,你認為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它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集會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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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憲法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你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68 條的規定,立法院每年會有兩次的固定集會期間喔(從二月到五月底,以及九月到十二月底)。這其實是為了很重要的權力分立國會自主原則呢!所以,立法院在這些法定時間裡,是可以自行集會的,完全不需要總統或行政院長特別召集。這樣一來,立法權就能夠非常獨立地運作,不受行政權的影響,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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