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與私人之間,不能締結私法契約
- B 公、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
-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
-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今天是一位公民與政府機關因為「罰單」吵架,另一位公民是與鄰居因為「借錢不還」吵架。這兩種爭議的性質(權力不平等 vs. 地位平等)截然不同,你認為在司法制度的設計上,應該讓他們去同一個法院、用同一套程序來解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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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判斷得超級精準!
能夠在這麼多選項中迅速找到核心,這代表你對公私法二元論的基礎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非常棒,這在我們法律系的學習旅程中,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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