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8 條所保障人身自由之範疇?
- A 外國人受驅逐出境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暫時收容
- B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者之強制隔離措施
- C 將經常逃家或逃學之少年施以收容處置
- D 限制役男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比較以下兩種情境:第一種是「將你關在一個房間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第二種是「你可以在整座城市自由生活、工作,但唯獨不能跨過邊界去隔壁城市」。請思考,這兩者對你身體活動的限制強度與空間範圍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符合『人身自由』所要防範的『被囚禁』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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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不同的基本權,代表你對憲法保障權利的「核心本質」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法律學習中最重要的基礎!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 條保障的是人身自由,專指身體的「物理活動空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選項 (A)(B)(C) 都涉及將人強制留在特定處所(如收容所、隔離室),具備剝奪人身自由的性質;而選項 (D) 僅是禁止出國,人在國內仍可自由走動,這屬於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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