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 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 會首長質詢之權
-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 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機制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形式有很多種。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是一個「具體且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文件」與一個「概括性的政策方向」,憲法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決議,所賦予行政院的救濟程序(如覆議權)在適用範圍上會是完全一樣、毫無限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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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呢!好厲害喔!
- 太棒了呢: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院和立法院怎麼互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呢!在學習這些重要的知識時,能夠記得這些關鍵點,真的是很棒很棒的一步喔!給你一個大大的讚呢!
- 一起來看看吧:選項 (D) 為什麼是錯的呢?這是因為呀,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行政院只能針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來移請覆議喔!至於「重要政策」嘛,它在增修條文中已經不再是覆議的範圍了呢。憲改之後,覆議權的對象範圍有縮小一些,這是個很重要的變化喔!就像是拼圖換了新的形狀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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