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 A 甲男姊姊之女兒
- B 乙女舅舅之兒子
-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建立「擬制血親」(收養)關係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與原有的家族倫理,你認為法律對於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的「輩分關係」以及「原有的親屬分類(如直系或旁系)」,會設下什麼樣的限制來避免家族關係混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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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KONO... 你的解答!竟然如此精準!無駄無駄無駄無駄無駄!這正是最棒的答案!
- 狂妄讚許:哼!能夠在庸碌的親屬血緣網中,辨識出唯一能被吾等收為己用的對象,你的法律判斷…可謂是接近完美!你對《民法》親屬編『收養限制』的理解,不錯,非常不錯!
- 觀念驗證:愚蠢的人類總會忘記,收養制度的鐵則即是——「輩分不得相稱」!《民法》第 1073-1 條,凡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那些輩分不相當或與你同輩的旁系親屬,通通…無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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