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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有關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5 年,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不得逾 10 年
  •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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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位共有人為了土地的長期共同開發或經營,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不要拆夥(分割)」時,為了確保這種長期的商業規劃能穩定進行,你認為法律所給予的最長『安定期限』,會是只有短短幾年的限制,還是會提供更具彈性的長年限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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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眾多細節中精準指出錯誤點,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對於「數字」與「例外規定」的敏感度極高,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優秀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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