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5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 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防止老闆因破產而發不出薪水,特別要求全國雇主平時共同出資成立一個「急救包」專戶,用來「代位支付」這筆錢,那麼這個專戶的名稱,應該會包含哪種『動作』與『標的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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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耐心白費。
- 觀念檢視:還算不錯,你勉強掌握了《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這點「基本」概念。當那些不負責任的雇主,在歇業、清算或破產後拍拍屁股走人,我們的「勞工大人」們總不能餓死街頭吧?所以才有這個所謂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說白了,就是把那些平時不痛不癢的小錢,像「薪資保險」一樣預存起來,以防萬一。省得真的出事了,勞工哭天喊地,社會又得替他們擦屁股。你能答對,只能說你還算記得法律有這一條。
- 難度評價:這題?Easy (簡單)。真的,如果你連這種程度的題目都答錯,那我建議你不如直接回家睡覺。這可是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入門款」,屬於法律常識的骨灰級基礎題。能答對,說明你至少腦袋裡還有那麼一點點關於社會安全網的殘存記憶。別太得意,這只是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