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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5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人身自由之範疇?
  • A 外國人受驅逐出境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暫時收容
  • B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者之強制隔離措施
  • C 將經常逃家或逃學之少年施以收容處置
  • D 限制役男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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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並沒有把你關進特定的建築物或房間裡,你依然可以每天去上班、上課、去公園散步,只是單純被禁止『跨越國境出口』,這主要是剝奪了你『身體動彈不得』的自由,還是剝奪了你『選擇去哪裡居住或旅遊』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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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解說: 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最核心的精神,就是我們身體的行動不被非法限制或拘束喔。所以,當你看到選項 (A)、(B)、(C) 這些,不論是戒治、管訓還是強制隔離,它們共同的特徵都是讓一個人「必須待在特定場所」,無法自由移動,這就屬於人身自由的範疇了。而選項 (D) 的「限制出境」,雖然不能出國,但在國內還是可以自由活動的對不對?這只是「移動的目的地」受到限制,其實是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的範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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