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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一)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 分) (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 年乙之技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 分) (三)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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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考試、檢定或鑑定資料)及部分公開原則(分離原則)。需論述外審名單及評審意見的性質,並補充若遭拒絕之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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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教師升等之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是否屬於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之事項及後續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 年乙之技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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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內部準備作業)及第7款(營業秘密)。分析未定案及已定案會議紀錄的公開界線,同時考慮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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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委員會會議資料及逐字稿是否屬內部準備作業或營業秘密而得拒絕公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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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個人隱私)與公益例外之衡量。重點在區分執行職務之公開性與全體員工聯絡方式的私密性,並考量甲之身分是否構成「公益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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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機關全體員工之聯絡方式是否屬應受保護之個人隱私,且得否因新聞採訪需求主張公益必要而公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