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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6 題
有關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亦得舉行聽證
- C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即時聲明異議
- D 終結聽證後,決定作成前,不得再為聽證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我們的目標是為了「發現真實」並做出最公正的裁決。試想:如果一場聽證討論已經宣讀結束,但在長官簽署公文前的最後一刻,雙方突然發現了一份足以反轉結果的關鍵新證據,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堅持程序結束而無視新事實」,還是「允許再次開啟討論」以確保決定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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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對《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程序的熟悉度,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規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細節有著紮實的掌握。 我們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D) 是錯的。依照《行政程序法》第65條的明確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換言之,即使聽證程序已經宣布終結,只要行政機關在最終決定作成前認為有必要,隨時都可以重啟聽證。因此,選項 (D) 敘述「不得再為聽證」顯然與法規不符。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被「程序終結便不可逆」的直覺迷思所誤導。許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聽證一旦結束就絕對不能重開,而你清楚地掌握了機關的裁量彈性,沒有掉入陷阱,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