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意旨,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係源自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基本權?
- A 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基本權
- B 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 C 憲法第 11 條之表意自由
- D 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收養子女」這件事是否能直接對應到憲法中已經條列出來的具體權利(例如說話、搬家、或不被任意逮捕)?如果一項權利對個人的生命發展與家庭建立非常重要,但在憲法條文中找不到它專屬的名字,我們會依據哪一個法條來概括性地保障這類「應受保護但未被一一列舉」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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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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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A)!這展現了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體系的掌握非常到位。在釋字第 712 號中,大法官明確指出「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雖然沒有明文列舉在憲法第 7 條至第 21 條中,但這項權利關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人格發展,是建立家庭、追求生命意義的重要環節,理應受到最高法律的守護。
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功能
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概括基本權的作用。當一項權利具備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的必要性,卻無法歸類於憲法明文規定的具體權利(如言論或居住自由)時,憲法第 22 條便扮演了「權利保護網」的角色,將其納入憲法保障。本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收養」行為在憲法位階上的性質;對於熟記重要解釋文關鍵字的同學來說,這屬於基礎且必須把握的分數,也是理解我國憲法如何保障「未列舉權利」的最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