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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4 題
有關郵政禮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有價證券,屬郵政匯兌之一種
- B 為記名證券,付款時持有人應簽名或蓋章
- C 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核定
- D 由交通部發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想要發行一種具有「金錢價值」且能讓民眾像現金一樣流通的憑證,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種涉及大眾財產權益的規則(應記載事項),是由辦理業務的公司自己說了算,還是需要報請更高級的政府機關核定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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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A) 是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業務範疇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定義上,郵政禮券確實屬於郵政匯兌的一種形式,本質上是受客戶委託將款項交付給持券人的業務。這類題目常見於法規定義的辨析,是建立專業基礎的關鍵。
郵政禮券的法律屬性與發行規範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發行主體」與「核定權限」。實際上,郵政禮券屬於無記名有價證券,兌付時不需簽名蓋章,這與選項 (B) 的描述相反;而在行政程序上,根據法規,郵政匯兌的應記載事項必須由交通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非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決定,這點區分了公司營運與國家監管的界限。至於發行實務,則是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辦理,而非交通部直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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