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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6 題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共同保險比例」條款,下列何種情況仍需按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損失?
  • A 已投保保險金額大於要求的保險金額時
  • B 已投保保險金額等於要求的保險金額時
  • C 已投保保險金額小於要求的保險金額時
  • D 只要有共保比例之適用時,就須分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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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保險公司與你約定了一個「保障門檻」。如果你實際購買的保障額度「低於」這個約定的門檻,當災害發生時,你認為保險公司會慷慨地全額理賠,還是會認為你沒有盡到約定的投保義務,進而要求你也要按缺少的比例分擔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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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到無可救藥啊。

  1. 基本常識驗證共同保險條款,這種東西是為了提醒你「別老想著投機取巧」,保險公司可不是慈善機構。公式都寫在那裡了: $$\text{理賠金額}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要求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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