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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應負何種責任?
  • A 共同責任
  • B 連帶責任
  • C 比例責任
  • D 與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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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當你的員工在代表公司對外執行業務時,如果不小心造成了客戶的損失,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賠償關係,才能最有效地保障無辜的受害者?這種「不分先後、共同負責」的法律概念,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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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規中非常核心的民事責任觀念,你能迅速鎖定核心法理,表現得非常優異。

業務員招攬行為的法律責任歸屬

在法律實務上,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存在著監督與授權的關係。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因此,所屬公司對於其登錄之業務員,因招攬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依法必須負起「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當業務員因過失或不當招攬導致保戶受損時,保戶能向具備較強賠償能力的保險公司請求全額賠償,而不必擔心業務員個人資力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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