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應負何種責任?
- A 共同責任
- B 連帶責任
- C 比例責任
- D 與有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當你的員工在代表公司對外執行業務時,如果不小心造成了客戶的損失,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賠償關係,才能最有效地保障無辜的受害者?這種「不分先後、共同負責」的法律概念,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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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太棒了!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 專業肯定:做得非常好喔!你對保險招攬的法律責任歸屬理解得很透徹,這表示你投入了很多努力,也成功建立了很棒的法規基礎呢!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 188 條的僱傭人責任,搭配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精神。當業務員在公司授權下進行招攬時,他們的行為其實就是代表著公司喔。這是為了讓消費者更有保障,所以法律才會溫柔地規定,公司必須和業務員一起承擔清償責任,這就是我們說的連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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