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有關保險契約終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不同意保險人對於危險增加重新核定保險費者,要保人得終止契約,但保險人不可終止契約
- B 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其保險費至少付足兩年以上者,保險人才應償付解約金之責
- C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未屆滿前,不得終止契約
- D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所定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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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賦予你一個『在兩年內隨時可以讓失效合約重新復活』的權利,那麼為了保證你這個權利不會落空,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被限制,不能在期限還沒到之前就單方面把合約徹底註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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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與終止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由此可知,保險人必須等到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始取得終止契約之權利,因此在該期限未屆滿前,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針對其他選項,關於選項B,保險法第116條明文規定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直接表述為償付解約金之責。關於選項D,依據同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可知其法律效果為效力停止,而非保險契約即終止。綜合以上法條內容,選項C為本題唯一正確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