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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過幾年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五年
  • D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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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船舶是全球流動且頻繁交易的資產,如果法律允許一項「具備追及效力」的債權存在極長時間才消滅,會對航運市場的交易安全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加速法律關係的清理,你認為法律會將這種特殊的「優先權」時效訂得比一般民法債權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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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32條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由前述法條明文可知,海事優先權的消滅時效為自債權發生之日起算經過一年即歸於消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一年,選項 A 正確。

📝 海事優先權時效
💡 海事優先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自債權發生之日起算。
比較維度 海事優先權 VS 船舶抵押權
產生方式 法律直接規定 — 當事人契約約定
消滅時效 一年(極短) — 依一般債權規定
受償順位 最優先(第一順位) — 次於海事優先權
💬海事優先權雖然順位最高,但時效僅有一年,權利人需及時主張。
🧠 記憶技巧:海事優先「一」年消,權利行使莫遲到。
⚠️ 常見陷阱:常與民法一般債權時效(15年)或侵權行為時效(2年)混淆。
船舶抵押權 海事優先權順位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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