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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海事優先權何時消滅?
  • A 船舶所有權經買賣移轉時
  • B 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時
  • C 自債權人請求之日起經 1 年而消滅
  • D 自債權發生之日起經 2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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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海事優先權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某個「債務」最終能被還清,那麼當這個「債務」已經達成目的且不存在時,這個用來「確保」它的權利還有繼續存在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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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優先權性質上屬於一種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其存在的目的在於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當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依據民法第307條明文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因此,作為債權擔保的海事優先權,必然會隨著主債權的清償而同時消滅,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 海事優先權的消滅
💡 從權利隨主債權清償而消滅(民法第307條)

🔗 擔保物權從屬性消滅流程

  1. 1 主債權成立 — 因特定海事請求產生受擔保之債權
  2. ↓
  3. 2 債權消滅 — 債務人依民法第307條清償債務
  4. ↓
  5. 3 優先權消滅 — 擔保該債權之海事優先權隨之滅失
🔄 延伸學習:可延伸比較海商法第24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之消滅規定。
🧠 記憶技巧:債權清,優先停;主權亡,從權亡。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時效屆滿(1年)或買賣移轉,需記住「清償」是債權消滅的最根本事由。
海事優先權時效 船舶抵押權 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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