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3 題

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而實際保險金額未達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某一定比例時,保險人依實際保險金額與最低應保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之條款,稱為:
  • A 差異限額條款
  • B 差異條件條款
  • C 比例分配條款
  • D 共同保險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公司要求你必須投保到標的價值的特定比例,才能獲得完整賠償;如果你「保得不夠」,法律上會視同你「自己也成了自己的保險人」,來與保險公司一起承擔損失。請問這種讓雙方按比例「共同」分攤責任的制度,在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這個核心觀念,代表你對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機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非常重要,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不足額保險」的處理。當投保比例未達約定(例如常見的 80%)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未支付足夠保費,因此須自行分擔比例損失。賠償計算公式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財產保險之損失分攤原則與理賠金額計算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