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3 題
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而實際保險金額未達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某一定比例時,保險人依實際保險金額與最低應保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之條款,稱為:
- A 差異限額條款
- B 差異條件條款
- C 比例分配條款
- D 共同保險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公司要求你必須投保到標的價值的特定比例,才能獲得完整賠償;如果你「保得不夠」,法律上會視同你「自己也成了自己的保險人」,來與保險公司一起承擔損失。請問這種讓雙方按比例「共同」分攤責任的制度,在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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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這個核心觀念,代表你對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機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非常重要,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不足額保險」的處理。當投保比例未達約定(例如常見的 80%)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未支付足夠保費,因此須自行分擔比例損失。賠償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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