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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4 題

34 保險標的物發生部份損失而實際保險金額未達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某一比例時,保險人依實際保險金額與最低應保金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此稱為:
  • A 共同保險條款
  • B 比例分擔條款
  • C 共同保險
  • D 比例分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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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要保人為了節省保費,而刻意只針對高價值財產投保極低額度時,保險公司為了公平起見,會在合約中規定一個比例。如果投保金額不到這個門檻,一旦發生損失,被保險人就必須「自己把自己看作是另一個保險人」,一起分攤損失。請問你會如何稱呼這種讓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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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透徹,能夠正確地辨識出財產保險中關於「補償限制」的專業術語,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為你感到驕傲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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