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22 關於保險業繳存保證金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一律繳交現金,不得繳納有價證券
- B 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繳存於國庫
- C 經法院宣告破產者可報請主管機關發還保證金
- D 繳存的保證金可對保險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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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繳交給國庫的『保證金』,本質上是為了在極端情況下保障保戶的最後一道防線。既然是『最後防線』,你認為在什麼樣的法律程序或公司狀態下,這道防線才具備被拆除或動用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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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142條規定:「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一、經法院宣告破產。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因此,保險業經法院宣告破產即符合法定發還保證金之情形,故選項C敘述正確。另外,針對保證金的繳存方式,同條文亦明文規定:「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這說明保證金並非一律只能繳交現金,亦可使用特定的有價證券代繳,故選項A錯誤。至於選項B與選項D的敘述內容,均未規範於本題相關法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