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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A 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並未公開發行,則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公司分割之議案
  • B 公司合併之議案
  • C 改選董事與監察人之議案
  • D 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董事行使歸入權之議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股東保護」的角度思考:如果有一項議案會「徹底改變公司結構」或「大換血高層」,而你是一位無法親自到場的股東,你會希望這類議案是在沒通知的情況下,由現場的人隨機提出並表決通過嗎?哪些議案若沒事先通知,會對不在場的股東最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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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為了保護股東的知情權,涉及公司重大變動的事項(如:改選董監事、公司合併、分割、解散、修改章程等)必須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選項 (A)、(B)、(C) 均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預先通知的重大議案;而 (D) 行使歸入權屬於對董事違法行為的追討,不屬於上述必須載明的重大事項,故可於會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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