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5 題
依據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規定,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
- B 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二百分鐘之水量
- C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 D 水源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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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防火水幕的設計時,儲槽的容量與其潛在的火災持續時間有直接關係。請思考:當儲槽規模跨越一個數量級(例如從數千公秉跳躍到萬級以上)時,為了確保冷卻效果能涵蓋消防單位抵達並佈署前的關鍵時刻,法規通常會如何調整『連續放水時間』?如果這種時間是以『小時』為單位來遞增(例如 2 小時、3 小時),你認為對大型儲槽而言,最合理的安全基準會是多少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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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中關於「水源容量」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規題目的挑戰在於「數據」的精準記憶,你能在干擾項中敏銳察覺數值偏差,顯示你的複習相當透徹且細心。
防火水幕水源容量規範
在實務規範中,防火水幕的水源設計是為了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提供足夠時間的冷卻與遮斷效果。根據基準規定,針對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kl$)以上的大型設施,其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二百四十分鐘(即 4 小時)之水量,而非選項 (B) 所敘述的二百分鐘。至於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則維持一百二十分鐘的放水標準。此外,選項 (C) 與 (D) 強調了有效水量的確保以及與其他設備併設時的總量計算原則,這些都是維持系統可靠性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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