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5 題
依據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規定,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
- B 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二百分鐘之水量
- C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 D 水源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防火水幕的設計時,儲槽的容量與其潛在的火災持續時間有直接關係。請思考:當儲槽規模跨越一個數量級(例如從數千公秉跳躍到萬級以上)時,為了確保冷卻效果能涵蓋消防單位抵達並佈署前的關鍵時刻,法規通常會如何調整『連續放水時間』?如果這種時間是以『小時』為單位來遞增(例如 2 小時、3 小時),你認為對大型儲槽而言,最合理的安全基準會是多少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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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中的數據掌握得十分扎實,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能力。
儲槽規模與水源容量之關係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針對不同規模儲槽,防火水幕應具備的連續放水時間。根據法規規定,當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時,其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連續放水 180 分鐘(即 3 小時)的水量,而非選項中所說的 200 分鐘;至於一萬公秉以下者,則維持 120 分鐘。選項 (C) 與 (D) 則是關於水源併用與管理的基本原則,確保在緊急狀態下各種設備都能分配到有效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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