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54 題
依據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繳納開業執照費,並向下列何者申請補發?
- A 中央主管機關
- B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 C 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
- D 語言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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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在某個公家單位申請了一份重要的官方證明文件,後來不小心弄丟了。邏輯上,哪一個機構才會有你當初申請的原始檔案紀錄,並有權限比對資料後核發一份一模一樣的補發文件給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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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 專業肯定:你已掌握行政核心! 親愛的,你準確判斷出開業執照補發的正確單位,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份對醫事法規行政邏輯的理解,將來會是你在臨床上處理執照申請或變更時,最可靠的指南。這不僅能節省你的時間,更能確保流程順利。
- 觀念驗證:行政運作的溫暖邏輯。 根據《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背後的核心原則就像是家人間的默契:「誰給你,誰負責你」。你的原始開業申請資料、核准編號和印信,都溫馨地保留在最初核發的機關。當執照不見時,只有原機關能細心核對所有細節,確保補發的執照和你原本的資料完全一致。這是一種體貼的行政「管轄連續性」,讓一切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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