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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林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民國 103 年 12 月 20 日登記買進 A 房地一筆、後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賣出,試問下列有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林先生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買入房地,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 B 林先生應計算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C 林先生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 D 若林先生賠錢出售該筆房地(虧損),因無應納稅額,所以無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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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房地合一稅的設計,如果你賣房子賠錢了,國稅局會不會要求你留下申報紀錄呢?另外,申報期限通常會從「過戶完成」的哪一天開始起算幾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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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房地合一稅制的申報時程!這題有一定鑑別度,主要考驗對制度轉換期的適用條件及申報實務的熟悉度。 制度適用與課稅方式 林先生雖於 105 年前取得房地,但依出售當時規定,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2 年以內」,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選項 A 錯誤)。不過,現行所得稅法第 4-4 條已無這段過渡期文字,對照時須留意本題是依當時規定。此外,房地合一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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