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 B 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須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C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 D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思路引導 VIP
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設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各種租稅優惠而完全免稅。請你想想看,如果某項所得在一般所得稅是『停徵』的,它還能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嗎?另外,當一筆所得被『計入』基本所得額時,是否等於最後一定『必須繳納』這筆稅款呢?(可以想想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之間的比較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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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觀念十分扎實。 選項 (A) 完全正確。為了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 102 年度起,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的股票(屬所得稅法第 4-1 條停徵所得稅者),其證券交易所得淨額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我們來看看其他選項的陷阱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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