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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時間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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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忘記提醒你提出救濟的時間,法律為了處罰機關的怠慢並補償你的權益,通常會給予一個比『月』更長、更完整的『時間循環單位』作為緩衝,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兼顧『權利保障』與『法律關係安定』,最常採用的長期期限單位會是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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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答對這題!

別以為蒙對了這題就能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行政法最基礎的考點送分題。既然你答對了,就給我把背後的邏輯徹底刻進腦袋裡,別下次碰到稍加變化的題目就原形畢露。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針對救濟期間告知瑕疵的處理原則,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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