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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 A 半年
  • B 一年
  • C 二年
  • D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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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法》中,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行使權力」以穩定法律關係,針對機關『發現問題』後到『採取行動』之間的這段除斥期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常見、具代表性的「複數年限」作為標準。你覺得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平衡點,通常會定為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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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別太得意!

這只是一道檢視你是否讀過法條的「基本題」,看你答對了就想鬆懈?在考場上,這種送分題若是漏掉,可是會遺憾終身的。 針對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若欲依職權廢止,其時效限制請給我死背下來,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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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期限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權,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行使。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之撤銷 VS 合法處分之廢止
處分性質 自始違法 — 合法但事後情況變更
效力影響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原則向後失效
期間起算 「知有」原因起二年 — 「原因發生」後二年
💬撤銷與廢止雖針對不同處分,但行使期限均為二年。
🧠 記憶技巧:合法廢止、違法撤銷,通通記住「兩年」就對了!
⚠️ 常見陷阱:容易與違法處分之「撤銷」混淆,撤銷是知悉後二年,廢止是原因發生後二年。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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